《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修改為:“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二、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四🫳🏻、將第七條修改為🍀:“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五、將第七十七條修改為:“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並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於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本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21年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育基本製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𓀆、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