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湘西自治州關於嚴禁黨員幹部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的規定》的通知
發布時間:201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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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西自治州委辦公室文件
州辦發〔 2015 〕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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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湘西自治州委辦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湘西自治州關於嚴禁黨員幹部
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的規定》的通知
各縣市委、縣市人民政府,湘西經濟開發區😔,州直局級以上單位🔩⛲️:
《湘西自治州關於嚴禁黨員幹部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的規定》已經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
中共湘西自治州委辦公室
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 年 3 月 4 日
湘西自治州關於嚴禁黨員幹部違法用地
和違規建設的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黨員幹部行使土地🧑🏿⚕️、規劃、建設管理職能,依法依規使用土地👨🏽🍼、進行開發建設🧙♂️,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違反 土地管理規定處分辦法》《城鄉規劃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辦法》 和《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幹規定(試行)》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州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違法用地是指單位和個人違反土地管理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非法批準、占用、買賣、 轉讓土地和破壞耕地等行為。違規建設是指單位和個人在城鄉規劃區範圍內,非法審批和未經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未按規定取得有關建設許可證或者未按批準和許可內容進行建設的行為🥽。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黨員幹部是指我州行政區域內的黨政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基層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所有黨員🐠。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和城鄉規劃建設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 禁止事項
第五條 履行土地、規劃、建設管理等職能的公務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違法批準占用集體土地、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嚴禁不依法組織實施城鄉規劃或者不按城鄉規劃內容進行規劃、建設審批🖕🏼;
(二)嚴禁違反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規程,低價、減免或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擅自調整規劃設計條件出讓國有建設用地;嚴禁違法給不符合宅基地安置 條件的人員以劃撥或出讓方式安置宅基地;
(三)嚴禁在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簽訂後,擅 自批準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
(四)嚴禁違反法定條件,超越職權或者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進行登記、頒發或者更換土地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房屋產權證等證書;
(五)嚴禁為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行為供水、供電和提 供其他便利;
(六)嚴禁對非法占地、非法買賣或轉讓土地、破壞耕 地、超層或者超容積率建設🏆™️、侵占公路和河道控製區建設房屋等違法用地和違規建設行為不巡查😞、不製止、隱瞞不報🍛、壓案不查𓀅;
(七)嚴禁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以罰代法或以罰款為目的 放任違法行為🧝🏼♀️;嚴禁收受紅包禮金🎄;
(八)嚴禁在履職過程中有不作為、亂作為和參與其他形式的違法用地、違規建設行為👩🏻🎨。
第六條 黨政機關🎅🏿、人大機關🩹、 政協機關、司法機關、 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基層組織、農村集體經濟 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所有黨員在使用土地和開發建設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定:
(一)嚴禁本人(單位)或者以直系親屬和假借他人名義,未經土地🧑🏻🦯➡️、規劃和建設主管部門批準,或者不按批準內容建設房屋及其他設施;
(二)嚴禁參與非法轉讓以出讓或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擾亂土地市場秩序👰👩❤️👨;
(三)嚴禁非法轉讓、出租、占用集體土地和安置區預留宅基地,或者違反規定強製調整農民宅基地👩🦰;
(四)嚴禁以入股或借款等各種形式🗒,參與或資助違法違規占用集體土地建設房屋等設施;
(五)嚴禁參與非法買賣集體土地,或為非法買賣提供便利條件;
(六)嚴禁占用集體土地修建商品住宅(“小產權房”), 並嚴禁購買“小產權房”;
(七)嚴禁阻礙🫷👇🏽、幹擾執法人員執行公務🎰;嚴禁出面說情、縱容🍤、教唆他人幹涉執法。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