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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宣傳貫徹黨的二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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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文明行為促進條例

    發布時間:2023-03-28 閱讀次數🔂:

    (2022年10月31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2022年11月23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三章 鼓勵與支持

    第四章 保障與監督

    第五章 法 律 責 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升全州公民文明素養🪲,促進公民文明行為,推進全域文明創建,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州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州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本條例所稱文明行為是指符合憲法和法律📫、法規規定,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體現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維護公序良俗,引領社會風尚🐦‍🔥,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的行為♟。

    第三條 文明行為促進工作應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共建🧜‍♀️、全民參與的原則👂🧑🏿‍🎄。

    第四條 州、縣(市)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統籌推進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工作,其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文明行為促進的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工作🛑🫶🏿。

    第五條 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工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引導和鼓勵村(居)民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結合自身實際,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

    公民應當積極參與文明行為促進工作,集中開展文明行為宣傳🩰、實踐活動🧑‍🦱。

    第七條 每年三月為文明行為促進月📏。

     

    第二章 基本規範

    第八條 公民應當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維護國家統一🙋🏻‍♀️,遵守法律法規,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加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修養🐷,積極參與文明創建🍬🧑‍🧒‍🧒。

    第九條 倡導公民踐行下列文明行為👮🏿‍♀️:

    (一)遵守公共禮儀,衣著整潔,用語禮貌,舉止得體;

    (二)綠色出行,綠色辦公👝,低碳生活🐋,垃圾分類;

    (三)誠實守信,踐諾守時🌩🙅🏼‍♀️,勤勉敬業🔝;

    (四)在公共場所咳嗽、打噴嚏時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呼吸道傳染性疾病時,采取佩戴口罩等預防性措施🧑‍🦽‍➡️;

    (五)文明就餐,使用公勺、公筷,踐行光盤行動🛣;

    (六)乘坐電梯、公共交通工具時上下有序,禮讓老🕤、弱、病、殘🫧、孕🐷、幼人員;

    (七)行人🤳、車輛在經過學校門口時讓學生優先通行🧚🏻‍♂️,在擁堵路段,車輛🙋🏽、行人要互相禮讓,車輛不加塞插隊;

    (八)遇到突發公共安全事件,聽從現場指揮,配合應急處置,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九)關愛禮敬勞動模範🧖‍♀️、道德模範🎪、英雄模範👺🤏、現(退)役軍人、烈士及其家屬👵🏽;

    (十)尊師重教,立德樹人,崇尚優良校風、教風🦷、學風;

    (十一)尊重醫學規律和醫務人員👰🏿‍♂️,配合開展診療活動;

    (十二)註重家庭、註重家教、註重家風,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

    (十三)自覺遵守村規民約和居民公約🛋,維護集體利益,推動集體經濟發展☸️,移風易俗,積極參與鄉村“改廁⤵️🪧、改水🤱🏼、治汙”活動,文明節儉辦理婚喪嫁娶🐳,厚養薄葬,適度彩禮🫳🏿,文明祭祀,不從事封建迷信活動;

    (十四)弘揚革命精神,傳承紅色基因,賡續紅色血脈,保護紅色資源,講好湘鄂川黔革命根據地👼🏽、十八洞等紅色故事🕵🏿‍♀️,傳唱紅色歌曲,參加紅色教育、紅色研學、紅色旅遊;

    (十五)尊重民族傳統、民族語言🦃✦、民族習慣,積極參加社巴節、趕秋節等民族傳統文化節慶活動,保護和傳承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加強對歷史文化名鎮名村、傳統村落和鄉村風貌🧓🏿、民族特色村寨的保護;

    (十六)其他有利於提升社會文明程度的行為。

    第十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一)破壞👨🏼‍🍼、損毀交通標誌牌、信號燈、健身器材、物業設備等公共設施;

    (二)在公共綠地擅自采花摘果折枝、踩踏草坪,破壞綠化設施;

    (三)違規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擅自改建🫴🏼、擴建、改變房屋承重結構🚶🏻‍♀️,擅自改變公用設施、物業設施的結構和用途🙇🏻;

    (四)開展健身👨🏿‍🔧𓀉、娛樂🔬、銷售、裝修施工等活動時🛂,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汙染標準,幹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

    (五)違規擺攤、占道經營👂🏻,占用公共場地、綠地、通道🧏🏻‍♀️、設施停放車輛或者堆放物品👳🏽🚵🏽‍♀️,在公共場所隨意懸掛👊、張貼、塗寫、刻畫;

    (六)在樓道內、室內等不安全地點給電動車充電🛗,以飛線方式給電動車充電;

    (七)違反規定在禁止區域內飼養家禽家畜和種植蔬菜等農作物;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秩序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一條 禁止下列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一)隨地吐痰🕊,亂吐口香糖🧔‍♀️、瓜子殼等食物殘渣,亂扔煙頭、口罩🛌🏼、快遞外包裝等垃圾雜物,亂倒生產、生活汙水🔍、廢水;

    (二)違反規定飼養狗、貓等動物,不及時清除犬只糞便 ,攜犬出戶不采取犬繩牽引🅰️📫;

    (三)在禁煙場所吸煙(含電子煙等新型煙草製品);

    (四)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影響公共衛生的不文明行為。

    第十二條 禁止下列影響交通安全的不文明行為:

    (一)駕駛摩托車🤞🏼♣︎、非機動車逆行、闖紅燈、不按規定穿行馬路;

    (二)摩托車🐔🤦‍♂️、電動自行車駕乘人員不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

    (三)駕駛非機動車時,違反規定進入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

    (四)車輛駕乘人向外拋撒物品;

    (五)行人闖紅燈👲🏼,跨越綠化帶🐅、交通護欄等隔離設施;

    (六)車輛違規停放,占用堵塞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車通道、盲道;

    (七)在公共道路擅自設置地樁🤵🏿、地鎖等障礙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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