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處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省高校教師履職履責行為,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弘揚新時代高校教師道德風尚,建設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紮實學識👦🏿、有仁愛之心的高校教師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資格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新時代高校教師職業行為十項準則》《教育部關於高校教師師德失範行為處理的指導意見》等規定👁,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高校教師是指公辦、民辦普通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教師。
第三條 對高校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平公正、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二章 處理種類和適用
第四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處理包括處分和其他處理。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9️⃣、開除🙇🏼♀️。
其他處理包括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責令檢查🗼、通報批評🤲🏼,以及取消評獎評優➕、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崗位聘用⛪️、工資晉級、幹部選任、申報人才計劃、申報科研項目等方面的資格。
對於擔任研究生導師的,還包括限製招生👩🏿、停止招生直至取消導師資格的處理。
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依據《教師資格條例》撤銷教師資格。是中共黨員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黨紀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五條
處分和其他處理的期限:警告期限為 6 個月✍🏿;記過期限為 12 個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期限為 24 個月;取消資格的處理執行期限不得少於 24 個月。
第六條 兩人及以上共同違法違紀,需要給予處理的♈️,按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分別給予相應的處理。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理:
(一)在兩人及以上的共同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四)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五)包庇同案人員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輕處理🤴:(一)主動交代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九條 教師主動交代違反職業道德行為,並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減輕處分或者免予處分。教師違反職業道德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後改正的, 可以免予處理⛑️。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三章 違規行為及其適用的處理
第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其他處理😥、警告或記過處分🧤🧏🏽♀️;
情節較重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及其他場合有損害黨中央權威、違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言行的🦊🧍♀️;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違背社會公序良俗🍇🦙,
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三)通過課堂、論壇🈺👩🏽🦱、講座🫶🏽、信息網絡及其他渠道發表🥹🧩、轉發錯誤觀點🅿️,或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不良信息的👩🦰🤞🏻;
(四)違反教育教學紀律🈺,不認真履行教育教學工作責任的🥒;
(五)擅自從事影響教育教學本職工作的兼職兼薪行為的;
(六)組織或要求學生從事與教育教學、科研、社會服務等無關事宜的;
(七)抄襲剽竊、篡改侵吞他人學術成果💇🏻,或濫用學術資源和學術影響的👨🏿🎨;
(八)利用學術權力謀取學術資源🧝🏽♂️、頭銜🙇🏻♀️、職位,利用教學科研活動為個人、親屬🏌🏿♂️🧘🏽♂️、朋友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九)買賣💙、代寫論文或項目申請書,虛構同行評議專家及評議意見的🧨;
(十)違反獎勵、專利等研究成果署名和論文發表規範的;
(十一)導師指導學生不力🏖,對學位論文把關不嚴🫘⬇️,導致出現問題論文✧⛑️,尤其是學位論文存在抄襲、剽竊🚺、造假、買賣等學術不端行為的;
(十二)通過弄虛作假或采取賄賂、利益交換等不正當手段獲得科研活動審批🙅♀️,獲取科研項目、經費、獎勵、榮譽👨🍼、職務職稱等的;
(十三)違反科研道德和科技倫理等不端行為的;
(十四)在招生、考試🚪、推優、保研、就業及績效考核、崗位聘用、職稱評聘📅、評優評獎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的🧙🏼♀️🧑🦱;
(十五)假公濟私🌺,擅自利用學校名義或校名🧑🏿🦳🤳🏻、校徽、專利👒、
場所等資源謀取個人利益的;
(十六)歧視🎋、侮辱學生❄️,用簡單粗暴態度對待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給學生身心造成嚴重傷害的;
(十七)與學生發生不正當關系,有任何形式的性侵、猥褻、 性騷擾學生行為的;
(十八)索要、收受學生及家長財物,參加由學生及家長付費的宴請、旅遊、娛樂休閑等活動🎋,或利用家長資源謀取私利的;
(十九)詆毀、侮辱📦、謾罵、毆打家長或學校教職員工的;
(二十)其他違反高校教師職業道德規範和行為準則的行為。
第四章 處理權限及程序
第十一條 給予教師處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
(一)警告⛳️、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撤職處分🪫,公辦學校按照幹部人事管理權限🧑🏽🦱,由教師所在學校或學校主管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其中,由教師所在學校決定的🏞,報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應報同級人社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