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三章 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權利義務
第四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以下統稱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法;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鐵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與輻射安全、特種設備安全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範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遵守本法和其他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加大對安全生產資金、物資🍡、技術🤸🏽、人員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產條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化建設,構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機製,健全風險防範化解機製,提高安全生產水平,確保安全生產🩸。
平臺經濟等新興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本行業、領域的特點🙎,建立健全並落實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有關安全生產義務🌯🪸。
第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其他負責人對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並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第七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在安全生產方面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製定或者修改有關安全生產的規章製度😦,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製定安全生產規劃,並組織實施。安全生產規劃應當與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規劃相銜接。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完善安全風險評估與論證機製,按照安全風險管控要求,進行產業規劃和空間布局,並對位置相鄰、行業相近▶️、業態相似的生產經營單位實施重大安全風險聯防聯控。
第九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工作協調機製🧑🏻🎨,支持、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力量建設,按照職責對本行政區域或者管理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 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全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照本法,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
國務院交通運輸、住房和城鄉建設🧙🏻♀️、水利、民航等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對新興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確定監督管理部門。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齊抓共管、信息共享、資源共用,依法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保障安全生產的要求,依法及時製定有關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並根據科技進步和經濟發展適時修訂。
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執行依法製定的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十二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安全生產強製性國家標準的項目提出🦹🏼♂️、組織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統籌提出安全生產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立項計劃💂♂️。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安全生產強製性國家標準的立項、編號、對外通報和授權批準發布工作🪻。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安全生產強製性國家標準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
第十四條 有關協會組織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章程,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方面的信息、培訓等服務,發揮自律作用,促進生產經營單位加強安全生產管理😯。
第十五條 依法設立的為安全生產提供技術🤑🙍🏿♀️、管理服務的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執業準則,接受生產經營單位的委托為其安全生產工作提供技術、管理服務👩🏼🌾。
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前款規定的機構提供安全生產技術、管理服務的,保證安全生產的責任仍由本單位負責。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生產安全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編製安全生產權力和責任清單🙆♂️,公開並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提高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九條 國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並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製,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製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